西华师范大学关于印发《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西华师大国资〔2022〕1号
校属各单位:
现将《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附件: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管理办法》
西华师范大学国资处 2022年10月21日
附件
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,规范学校场所(馆)对外租借行为,维护学校公共财产,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场所(馆)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要场所,必须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,原则学校场所(馆)上不对外出租出借。
第三条 学校场所(馆)对外租借坚持保障成本、体现效益、有偿服务、开源节流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统一管理,严格审批,维护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
第二章 租借范围与审批程序
第四条 按照开放办学的理念,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,可提供对外租借场所(馆)包括形体房、教室(含多媒体教室)、音乐厅、学术厅、实训室、录播厅、会议室、计算机机房、运动场所(含篮球场、网球场地、羽毛球场、乒乓球台)等。
第五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,租借方应在拟租借时间前5天提出申请。
第六条 租借方须提供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复印件(原件现场核实),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租借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写明租借事由、用途、时间、场所(馆)要求,做出租借承诺,递交拟租场所(馆)的管辖部门。
第七条 场所(馆)对外租借由所管辖部门审批,对租借方的资质、活动目的、活动性质、活动时间等进行仔细审查,提出可否安排意见。如可安排,国资处根据《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收费标准》(见附件2),核准收费额度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第八条 租借方到计财处缴纳租借费用。
第九条 租借方按规定缴费后,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,视为有效租借申请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达租借任务通知单(见附件3)。
第三章 收费与使用
第十条 学校场所(馆)收费构成主要包括场所(馆)的建设、运行、维护成本费,设备、设施折旧费,卫生费等。
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是参照国家及有关规定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制订,采取租借方自愿原则。
第十二条 学校共建单位、友好单位租借场所(馆),可酌情减免租借费用。
第十三条 学校场所(馆)对外租借费用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费。
第十四条 租借方更改使用时间须提前3天向租借场所(馆)管辖部门提出申请,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时学校将给予调整。
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租借学校场所(馆)承担对外培训等业务工作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四章 责任制度
第十六条 租借方不得利用租借场所(馆)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。造成任何后果的,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七条 租借方若使用事实与申请时登记内容不符、将场馆(所)转租他人(或单位)使用等,学校将终止租借。
第十八条 租借方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周围正常教学活动、学生自习和教师办公。凡对周围正常教学和工作造成影响或他人提出意见的,管辖部门应及时干预。
第十九条 场所(馆)管辖部门要加强对外租借管理,严格审批程序,安排专人管理和监控,确保租借场所(馆)在租借期的安全。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应租借程序、私自、擅自租借场所(馆)的,一经查实,除补交租借费外,还追究该场所(馆)管辖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责任。
第二十条 场所(馆)租借期间,管辖部门要负责租借场所(馆)设备(设施)的完好,造成设备(设施)损坏者,管辖部门负责要求租借方赔偿。
第二十一条 场所(馆)管辖部门应建立租借方诚信档案,作为租借方的资质或审批依据,约束和规范租借方的租借行为。
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租借学校场所(馆)行为中收取他人财物等违纪违规情节的,学校纪检监察室将严肃查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办法废止,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审批表
2.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收费标准
3.西华师范大学场所(馆)对外租借任务通知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