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
(2023年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,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能,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〔2000〕9号)等文件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管理和维护工作,充分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、保养、维修工作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协调组织、监督和检查工作;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,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任务,建立维修档案。
第二章 维修范围、维修费用
第四条 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
(一)新购的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的维修,由使用部门负责联系供应商实施。
(二)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维修质保期内的维修,由使用部门负责联系供应商实施。
第五条 质保期外的仪器设备维修
(一)行政办公类仪器设备
各单位的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由各使用单位实施,维修费用在本单位基本运行费中列支。
(二)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
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各使用单位实施,维修费用在本单位教学业务费、实验室建设费、学科建设费等相关经费中列支。
(三)后勤保障类仪器设备
电梯、中央空调、消防系统、安防监控系统、公共水电暖设施设备、教学楼和学生公寓的电风扇、空调、多媒体教室内教学设备等的维修,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,维修经费在归口管理部门相应专项经费中列支。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维修细则,设立相应专项经费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。
(四)属于紧急抢险的仪器设备维修,是指因自然灾害、突发事故、突发应急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,且维修金额在学校审批权限限额内,但因时间紧迫,无法按学校正常审批程序执行的维修项目。使用单位按本文中“第九条”填写 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紧急维修申请表》(附件1)按程序实施维修,其中1万及以下的紧急维修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,使用单位应在紧急维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有关资料并存档备查;1万(含)至3万(不含)的紧急维修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资产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审批,3万(含)至10万(不含)的紧急维修须分管校领导审批,10万(含)以上的紧急维修须校长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,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,使用单位应在紧急维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有关资料存档,同时将上述材料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(五)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%的,原则上不再维修,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。
(六)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》执行。
第六条 凡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,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承担。
第七条 对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,符合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规定的,该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仪器设备维修范围:
(一)仪器设备使用中的耗材采购,如打印机硒鼓等;
(二)房屋建筑物中门窗、灯具、水电、锁和墙体等的安装和维修;
(三)房屋建筑物加装辅助设施,如扶手、窗帘等;
(四)采购非主设备必备的外接设备;
(五)采购其他不属于仪器设备维修所必需的设备;
(六)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。
第三章 维修的论证、审批、验收程序
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、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的职责,各部门应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,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、保养和维修工作,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。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,使用单位或归口各部门应及时按下列程序实施维修。
(一)单台件维修预算经费1000元以下(不含)设备维修,使用单位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》(附件2,下同)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。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》(附件3,下同),验收合格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。维修事项建立台账,相关资料单位存档备查。
(二)单台件维修预算经费在1000元至1万元(不含)以下的设备维修,使用单位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》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。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》,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上传维修信息,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。维修事项建立台账,相关资料单位存档备查。
(三)单台件维修预算经费在1万元(含)至3万元(不含)的设备维修,使用单位组织三个(含)以上的专家(副高职称及以上)论证,经单位处务会或党政联系会审批后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》、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表》(附件4,下同)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。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,签订维修合同。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》,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上传维修信息,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。维修事项建立台账,相关资料单位存档备查,同时将上述材料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(四)单台件维修预算经费3万元(含)以上的设备维修,使用单位组织三个(含)以上的专家(副高职称及以上)论证,经单位处务会或党政联系会审批后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》、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表》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,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(外)专家再次论证后上报学校并按相关议事规则审批,使用单位按《西华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实施,签订维修合同。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填写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》,验收合格后在学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上传维修信息,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。维修事项建立台账,相关资料单位存档备查,同时将上述材料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维修更换的仪器设备零配件应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,所得残值上缴学校。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。
第十一条 所有家具类的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系指教学、教辅部门中用于教学、科研的仪器设备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西华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》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