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华师范大学开展公有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
公有住房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临时租用住房。目前学校公有住房部分存在出租、出借、经商和未缴房租等现象。现根据巡视整改要求和《西华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西华师大校﹝2020﹞115号)精神,开展公有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,方案如下:
一、清理整治目的
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,纠正违规占、租住公有住房等行为,确保学校公有住房申请、分配、使用、管理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切实为教职员工服务。
二、清理整治对象
(一)利用公有住房经商的;
(二)利用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的;
(三)租住公有住房未缴房租的;
(四)不符合公有住房申请条件而租住公有住房的。
三、清理整治依据
(一)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)文件相关规定。
(二)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2018修订)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(三)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(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监察部令第18号)》第十九条规定: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擅自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国有资产的;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四)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)第八条规定: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,擅自占有使用、处置国有资产的,责令改正,调整有关会计帐目,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。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五)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(国家教委[1990]13号)》第十七条规定: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。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。违反前款规定的,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。
(六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(2007年主席令62号)》规定:侵害物权,擅自占有、使用国有资产,除承担民事责任外,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,依法承担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清理整治步骤
(一)宣传动员阶段(2020年12月15日—2021年1月20日)
1.国资处主页上公布《西华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清理整治通知等。
2.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,充分发挥各单位清理整治的主体作用。
3.校属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《西华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向教职员工传达学校清理整治公有住房的工作要求,积极做好教职员工思想工作。
4. 将公有住房清理整治通知张贴并发到相关住户。
(二)自查自纠阶段(2021年1月21日—2021年3月20日)
请属于清理整治对象的教职工自查自纠,并于2021年3月10日一3月20日主动到华凤校区办公楼405办理退房或补缴房租等手续。在此阶段退房和补缴房租的人员可免予处罚。
(三)学校清理阶段(2021年3月21日—2021年4月30日)
1.公有住房是教职工及其父母居住的,可与学校重新签订租赁协议,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。
2.将公有住房用于出租、出借、经商和不缴房租的教职工,必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,办理好退房手续,否则学校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承租人进行处罚。
(四)遗留问题处理阶段(2021年5月1日起)
五、清理整治办法
对于将公有住房用于出租、出借、经商或未缴房租的承租人采取以下措施:
1.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;
2.对公有住房进行停水、停电和停气处置;
3.在评聘职称、评优评奖、干部提拔等方面一票否决;
3.采取诉讼等手段收回公有住房。
六、欢迎教职工对公有住房违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,对所有举报情况,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将调查核实,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举报电话:校纪委、纪检监察办公室:0817-2568600;
国有资产管理处:0817-2568777。
举报邮箱:校纪委、纪检监察办公室:jwjcc@cwnu.edu.cn;
国有资产管理处:313201212@qq.com。
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
2020年12月12日